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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稅的申報流程
1、免抵退稅預申報
時間:本月免抵退稅正式申報之前
資料:本月免抵退稅明細申報電子數據。
后續處理:到稅務機關進行預審后,將預審反饋信息讀入出口退稅申報系統,并根據反饋疑點調整申報數據。
2、增值稅納稅申報
時間:法定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
資料:
⑴《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⑵上期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匯總表》(經退稅部門簽字蓋章)
⑶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后續處理:
將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的數據錄入到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然后填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匯總表》。
3、免抵退稅正式申報
時間:次月1日至15日,逢節假日順延。
資料:
⑴免抵退稅申報電子數據
⑵外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或遠期收匯證明單
⑶出口報關單(退稅專用聯)
⑷代理出口證明
⑸出口發票
⑹《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明細表》
⑺《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匯總表》
⑻《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經征稅部門簽字蓋章)
有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業務的,還須報送以下資料:
⑼新辦的來料加工海關登記手冊原件
⑽新辦的或要核銷的進料加工海關登記手冊原件
⑾《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海關登記手冊申報明細表》
⑿《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
⒀《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申請表》
⒁《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海關登記手冊核銷申請表》
⒂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須按照退稅部門的規定要求裝訂成冊。
后續處理:
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后,生成正式反饋信息。企業將正式反饋信息讀入至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并更新原申報數據。
“免、抵、退”稅的計算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應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發票可以是委托方開具的或受托方開具的),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若申報數與實際支付數有差額的,在下次申報退稅時調整(或年終清算時一并調整)。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離岸價,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申報”免、抵、退”稅,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格 海關實征關稅 海關實征消費稅
當期應退稅額和當期免抵稅額的計算
⑴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⑵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期末留抵稅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內的出口業務,不計算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等于當期免抵退稅額;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從第13個月開始按免抵退稅計算公式計算當期應退稅額。
“免、抵、退”稅的年終清算
什么是年終清算?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年終清算,是稅務機關在一個公歷年度終了后按照出口退(免)稅政策和出口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出口企業在上一年度已申報辦理的退(免)稅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重新審核、計算、清理和檢查。這項工作,既是出口退稅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又是對全年出口退稅工作的一次全面檢查。年終清算,不但是監督和檢查出口企業對出口退稅的執行和管理情況,而且也是對稅務機關日常工作質量、效率高低、辦法措施是否得當的一次重要檢驗。因此年終清算,不僅有利于進一步正確貫徹國家的出口退稅政策,使多退的稅款及時追回,少退的稅款及時補足,還可以促使稅企雙方不斷總結經驗教訓,揚長避短,更進一步提高出口退稅管理的水平。
清算時間: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
清算范圍:出口企業在上一個年度內當年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的出口貨物的退(免)稅款,以及以前年度應退未退結轉至上年辦理的退(免)稅款。
“出口企業”指享受出口退稅政策的所有企業。
特殊情況:出口企業發生下列情況時,退稅機關須在年度內進行及時清算。
1.出口企業經營發生變化,如出口企業因某種原因停業、歇業、破產、遷移、轉業、合并、分設等;
2.出口企業違反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被國家有關部門停止或暫停一定時期出口退稅權、出口經營權的。
清算核查重點:
1、出口企業(包括外貿、工貿企業和自營、委托出口貨物的生產企業,下同)有無從事”四自三不見”業務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的問題。如存在涉嫌騙稅問題,要一查到底,不受清算時間的限制。有重大涉嫌騙稅問題的,要及時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2、出口企業申報退稅所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專用稅票、出口收匯核銷單是否規范、真實有效,有無偽造、涂改、非法購買、虛開代開和其他弄虛作假的問題;在具體辦理退(免)稅過程中,是否真正做到了單證相符、單證和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專用稅票等電子信息相符;
3、出口貨物退稅率適用是否準確,是否嚴格按照總局下發的退稅率文庫審核審批辦理退稅。對調整出口退稅率的貨物,是否嚴格按照出口貨物的報關離境日期執行。對多退的稅款,要依法扣回,少退的稅款予以補退;
4、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的計算是否準確;其計稅離岸價格是否正確;
5、生產企業是否存在已出口但不申報“免、抵、退”稅的情況;
6、對生產企業超過規定期限仍未取得有關單證的出口是否按規定補稅;
7、對借權、掛靠企業已辦理的退稅,是否按規定全部追繳入庫;
8、對出口卷煙有無超免稅計劃辦理免稅的問題;
9、對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其申報辦理退稅所附送的憑證是否齊全、完整;其貸款性質是否屬于限定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10、實行A、B類退稅管理的出口企業是否將出口收匯核銷單等退稅憑證收齊;清算時對未收齊出口收匯核銷單等退稅憑證的已退稅款,是否已予以扣回;
11、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計稅依據適用是否準確;
12、外貿出口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減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轉售給其他企業加工時,對這部分銷售材料的應交稅款是否在出口企業當期辦理的出口退稅款中予以抵扣,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問題;
13、有無非指定外貿出口企業出口貴重貨物而辦理退稅的問題;
14、有無出口不允許退稅貨物或免稅貨物辦理退稅的問題;
15、出口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后,發生退關、國外退貨時,企業是否向退稅機關辦理了申報手續并補交或抵扣稅款;
16、出口企業是否按期結匯,遠期結匯(180天以上)的出口貨物,出口企業申報退稅時,是否附送了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具的遠期結匯證明;
17、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的調整和變化,其他需要重點清算的內容。
出口退稅涉稅帳務處理
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出口銷售額FOB×征退差-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應退稅額:
借:應收補貼款——出口退稅(應退稅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應退稅額)
免抵稅額: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應納稅額(免抵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免抵額)
收到退稅款: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補貼款——出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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